2020年贵阳成考专升本《民法》考点速记(7)
发布时间:2020-09-25
整编:贵阳成人高考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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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导语】成考民法中知识点、条文较多,我刚开始时都是按课本原原本本背记,虽然有的知识点并不理解,但也强迫自己去背,实际效果是越背越乱,越背越对自己失去信心。所以复习时要记住知识“点”,而不是教材中所有的“面”。因为记住教材“面”不太现实,而且还会占去考生大量的时间。实际学习中,我觉得民法科目的复习没有捷径,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学习,不盲目死记硬背才能取得好成绩,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0年
贵阳成考专升本《民法》考点速记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自然人的住所
一、住所的含义:
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。
二、住所的确定:
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15条规定: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
三、住所的法律意义
1、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,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、终止的地点。
2、确定债务的履行地。
3、确定案件的管辖。
4、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。
5、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。